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法人跟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通常情况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简单的讲:法人是一个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如:工厂的厂长、建筑施工公司的董事长等。
不一样,法定负责人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而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工地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施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法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人是一个团体或者企业组织,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是双向的,有权利必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公司法人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地上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发生时,法人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便是自然灾害,由于工地施工活动本身可能增加了灾害风险,法人仍需负责任。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无论伤害是由自然灾害还是其他原因造成,法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什么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5、《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国家有没有哪条法律如公司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否担任项目上...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Ⅱ 国家有没有哪条法律如公司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否担任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如果他本人资格是符合 做项目经理有两个条件:①.通过建造师考试,并注册相关企业②.企业决定由其担任内项目经理。 与他是不是容法人代表就没有关系嘛。
建设工程中法人作用体现在: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还是国家的,国家通过实行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把经营权交给企业市场化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1、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其他 1)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4、【答案】:A,B,D 2011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题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具有特指含义,较一般的企业负责人含义更广。
5、【答案】:C 2022教材P211/2021版教材P210/2020版教材P209页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发布时间: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