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缴税咋办(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
1、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税率并非2%,而是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进行预缴。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应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异地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活动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只针对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比例,按月或按季在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
3、异地工程,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计算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地施工施目企业所得税税率预缴的规定,月预缴税额按照当月发生的发票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的2‰计算。税务是税收事务工作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小规模建筑公司发生异地工程需要预交增值税吗
是的,建筑业需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因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外地工程不去预缴是可以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额、所在地区以及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因素来判断。以下是3种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同一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能无需预缴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法律分析: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公司到异地施工开发票缴税后,回本地还要交什么税?
1、你们回本地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你在外地施工时已经被代扣了营业税以及营业税附加。
2、按照《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去外省市施工要在注册地地税局开具《税务外出经营证明》,将此证明在施工地地税局备案,然后在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开具《税收外出经营证明》则在施工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后回注册地还要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3、法律主观: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纳税如下: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及县级市施工的,建筑公司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可以正常申报纳税。
4、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后,回到公司注册地开具发 票,申报纳税。一般在异地交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0.2%。增值税附加税按工程当地规定处理。增值税附加税开 票在公司所在地开。正常填写纳税申报表,只是把在异地交的税填写到预缴栏即可。
5、是的,建筑业需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因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法律分析: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行业异地预缴是从公户扣款吗?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最新规定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这意味着,在异地预缴税款方面,各省市区税务机关之间将共享异地预缴税款信息,实现跨区域流动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信息共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不能全部在公司注册地交纳。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是需要外地预缴税款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规定中的实际经营收入是收入概念,并非所得概念。因此建安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扣除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分包款。具体可与施工地的税局进行沟通确认。
发布时间: 202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