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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连带(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分析:违法出借资质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人承揽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66条,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应对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在实践中,挂靠的双方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的单位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匹配。 出借资质导致的损失通常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期延误等问题。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与使用本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律师解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同时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

建筑工程民事连带责任有哪些主要规定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3、义务性连带责任规定有三条,制裁性连带责任规定有四条。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6、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

建筑工程中有哪些连带责任?

1、建筑工程中有哪些连带责任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2、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4、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

5、在建筑市场中,承包商通常会承接工程项目,然后将其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体承包者进行实际施工,以此获取利润。

6、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解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发布时间: 2024-10-22